吉加環保企業社
統一編號:41301634
共 5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5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5/05/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113年11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及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執行搜索作業,另於114年2月14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至貴事業營運紀錄存放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文龍東路OO巷O弄OO號督察,大門關閉,無人在現場,以電話與負責人楊OO聯繫,其告知人在中部,不方便趕回高雄,後與其約114年2月17日到案說明,表示黄聖潭合作擴展業務已超過5年,因廢食用油回收業務生意不好,於113年5月至11月由楊森帆負責廢食用油回收業務、黄聖潭負責廢棄物清除業務,OOO-US壓縮車是黄聖潭買的,以貴事業名義登記,OOO-US壓縮車司機由黄聖潭指派,但是王雍容(黄聖潭妻子)會告知OOO-US壓縮車出車、網路申報等情形,楊森帆會定期上網核對該企業社進焚化廠申報結果(月申報總量),貴事業其清運車輛OOO-US每星期清運之廢棄物數量約4-5公噸及廢食用油過濾後產出含過濾網之油炸廢棄物每星期僅約300-500公斤,惟貴事業清運車輛OOO-US於113年9月至10月期間「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GPS軌跡至臺南市仁德區甘厝段OOO、OOO地號載運廢棄物,與貴事業113年5月至11月期間營運紀錄未申報該處,明顯申報不實,貴事業未依規定如實申報廢棄物來源、數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10/30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暨本局執行鳳山溪專案稽查時,於113年8年23日11時整在鳳山區文龍東路57巷1弄巡查,發現在29號廠房前道路側溝內有大量浮渣油脂,側溝上下游未發現有污染情形,經追查係台端所有工廠排放,人員立即採樣;經會同台端查察,台端所有工廠係從事回收廢食用油作業,其表示長期在廠房前清洗載運回收廢食用油車輛所續積,經採樣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605mg/L(標準限值為50mg/L)、油脂373mg/L(標準限值為10mg/L)及化學需氧量18200mg/L(標準限值為2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查台端所有之工廠位於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8/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8月26日由貴事業負責人楊○○陪同至貴事業設置貯存廠(本市鳳山區文龍東路OO巷O弄OO號)進行稽查,該事業於案地前清洗清除車輛其清洗廢水不小心未收集排入至道路側溝,及貯存廠地面有廢食用油外溢至地面,未依許可文件內容將洗車廢水收集送至處理廠處理及貯存廠未保持地面清潔,故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11/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7月27日來函所示,貴事業每月清除許可量915公噸,超過500公噸未滿2000公噸,清除車輛車號BEA-2031、YS-4259未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完成GPS裝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03/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08年4月11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理及資訊系統,發現貴事業108年3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