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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0-114-020005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5/02/08
違規日期
2024/11/25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3年11月25日派員稽查,貴公司台南廠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現場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缺失記點如下:1.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10點。2.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用密閉式輸送系統,輸送管道未完全密閉,記4點。3.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4.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其自動洗車設備:(1)加壓馬達未達15匹馬力。(2)噴水口間隔大於五十公分。規格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記4點。5.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採用密閉式作業,未妥善密閉,記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共計26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4年03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6條第2款、第6條第4款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桃園市觀音區坑尾里濱海路廣興段二五一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瓦寮二之一六號
統一編號
24888800
更新時間
2025/05/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