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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錦堂

文號
30-113-060001
裁罰機關
花蓮縣
處分日期
2024/06/17
違規日期
2023/05/0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434,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案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2年5月4日下午14時40分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員警至該養豬場現場稽查,稽查時現場飼養豬隻約150頭,現場操作中,該養豬場為領有畜牧廢水管理計畫之業者,現場畜牧糞尿經由收集管線收集至廢水處理設施,惟收集管線有一缺口,畜牧糞尿由該缺口排出至附近農地,本局人員於該缺口處採集廢水,現場採集水樣5大瓶2小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7.3℃、pH平均測值為6.855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 ,其檢測值為:化學需氧量檢測值:44,600mg/L(放流水標準值: 6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9,880mg/L(放流水標準值: 80mg/L、排放至土壤限值:4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18,000mg/L(放流水標準值:150mg/L、排放至土壤限值:400mg/L) ,水質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排放至土壤限值,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另貴養豬場雖為取得畜牧廢水管理計畫之業者,惟貴養豬場未依畜牧廢水管理計畫登記事項運作,貴養豬場之畜牧糞尿未經厭氧程序處理即由廢水處理設施缺口排放至附近農地,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3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花蓮縣鳳林鎮中正路一段一二○巷七○號
違規地址
花蓮縣鳳林鎮中正路一段一二○巷七○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