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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3-120001
- 處分日期
- 2024/12/31
- 違規日期
- 2024/12/1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經本局分別於113年12月11日、12日及13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於本縣萬丹鄉後庄路51巷17號為停車場地,現場露天堆置貯存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另本局於場外發現有一集水槽,現場有洗車廢水流入且有些許廢棄物沉澱於集水槽中未能保持整潔情事,已違反下列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情事 :(一)貴公司領有審查通過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並未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於上述地點大量貯存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二)貴公司未經申請合法設置之廢棄物堆置場所,且採露天貯存廢棄物,有廢棄物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情形,另本局於廠區外發現有一集水槽,現場有洗車廢水流入且有些許廢棄物沉澱於集水槽中未能保持整潔情事,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無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亦無收集或防止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24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屏東市大武里武愛街九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萬丹鄉後庄路51巷1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