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3-110003
- 處分日期
- 2024/11/05
- 違規日期
- 2024/09/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與詠先股份有限公司二廠採共同處理,本局前於113年8月14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未依規定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以113年8月26日環水字第1130110231號函限期於113年9月13日前完成改善,經本局於113年9月18日稽查仍未完成專責人員設置,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 完成專責人員設置核准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3年1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及同法48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58條、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三街一四七巷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三街一四七巷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