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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牧場二分場

文號
30-113-100014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4/10/28
違規日期
2024/05/3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8,303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臺端於本縣萬丹鄉崙頂段1049地號經營英文牧場二分場從事豬隻飼育業,經環管署於113年5月30日10時20分派員稽查,發現下列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情事:(一)放流口排放水質不佳,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510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350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8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二)逕以三通方式將放流管連接地下水管線,且現場人員坦承飼養豬隻已達800餘頭(每日最大核准飼養量為豬隻500頭),均與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屏縣環水許字第01814-01號)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三)放流水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已損壞,未妥善維護,維持其正常功能,且未記錄放流水量,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8303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25日。處環境講習6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一○四九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一○四九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