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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70002
- 處分日期
- 2019/07/02
- 違規日期
- 2019/04/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8年4月16日至貴廠稽查時,發現該廠已取得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高府環水排許字第00073-20號),其廢水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依規定按次記錄,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略以):「...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應按次記錄,每月統計」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鹽田里興達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鹽田里興達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