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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統一編號:88688721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06/2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天佑清運有限公司110年3月11日10時53分清運車輛(767-U2)載運貴廠事業活動產生之植物性廢渣(D-0102)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檢查人員發現載運粉狀廢棄物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項規定。上開廢棄物清除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4/1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來函民眾檢舉本市仁武區竹園段1592-1、1592-3地號土地遭堆放藥液桶,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9月25日派員至仁武區竹園段1590、1590-1、1592-3、1592-4、灣北段192-2地號稽查,發現場內堆置二異丙胺空瓶約3~4箱(外包裝文字記載來源自貴廠材料一課),貴廠方○○108年10月3日至局表示,貴廠100年8月25日向「三德藥品儀器行」訂購二異丙胺,依採購規範敘及使用過之空瓶廠商需負責回收,且回收空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使用或處理,惟該批廢棄空瓶逕由「利華工業原料有限公司」收受,並堆置於仁武區租賃廠房內,未回原料供應商(三德藥品儀器行)回收再盛裝原物料使用,另查物質安全資料表顯示上開內容物閃火點為-13.45℃(<60℃),核屬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貴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登載二異丙胺原料使用及容器廢棄物(C-0301)等項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4/1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5月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上開甲苯殘留物(C-0301)產出、貯存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來函民眾檢舉本市仁武區竹園段1592-1、1592-3地號土地遭堆放藥液桶,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9月25日派員至仁武區竹園段1590、1590-1、1592-3、1592-4、灣北段192-2地號稽查,發現場內堆置二異丙胺空瓶約3~4箱(外包裝文字記載來源自貴廠材料一課),貴廠方○○108年10月3日至局表示,貴廠100年8月25日向「三德藥品儀器行」訂購二異丙胺,依採購規範敘及使用過之空瓶廠商需負責回收,且回收空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使用或處理,惟該批廢棄空瓶逕由「利華工業原料有限公司」收受,並堆置於仁武區租賃廠房內,未回原料供應商(三德藥品儀器行)回收再盛裝原物料使用,另查物質安全資料表顯示上開內容物閃火點為-13.45℃(<60℃),核屬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貴廠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4/16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來函民眾檢舉本市仁武區竹園段1592-1、1592-3地號土地遭堆放藥液桶,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9月25日派員至仁武區竹園段1590、1590-1、1592-3、1592-4、灣北段192-2地號稽查,發現場內堆置二異丙胺空瓶約3~4箱(外包裝文字記載來源自貴廠材料一課),貴廠方○○108年10月3日至局表示,貴廠100年8月25日向「三德藥品儀器行」訂購二異丙胺,依採購規範敘及使用過之空瓶廠商需負責回收,且回收空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使用或處理,惟該批廢棄空瓶逕由「利華工業原料有限公司」收受,並堆置於仁武區租賃廠房內,未回原料供應商(三德藥品儀器行)回收再盛裝原物料使用,另查物質安全資料表顯示上開內容物閃火點為-13.45℃(<60℃),核屬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貴廠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未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2/18
罰鍰金額
NT$2,26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8年10月7日派員至該廠查核時,於現場放流口(D04)取樣化驗結果:硼為156 mg/L(標準限值為5 mg/L),前述檢驗項目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2/18
罰鍰金額
NT$2,59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8年10月7日派員至該廠查核時,於現場放流口(D08)取樣化驗結果:硼為265 mg/L(標準限值為5 mg/L),前述檢驗項目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11/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8年7月22日召開貴廠申請事業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展延審查會,發現貴廠107年10月及108年7月燃煤飛灰(R-1106)、108年2月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7/02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8年4月16日至貴廠稽查時,發現該廠已取得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高府環水排許字第00073-20號),其廢水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依規定按次記錄,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略以):「...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應按次記錄,每月統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