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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10020
- 處分日期
- 2018/01/15
- 違規日期
- 2017/12/0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27,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一、本署106年12月5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廠用水來源有地下水及自來水(分別裝設有水表),惟該廠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中,用水來源僅有地下水,未依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內容運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二、前述違規事實本署前於106年3月2日以環署督字第1060015953號函請貴府依法告發處分,貴府於106年5月9日以屏府環查字第10631180000號函裁處(裁處書編號:屏府環查水處字第106088號),並限期該公司於106年6月1日前改善完成。惟本署人員於106年12月5日督察發現,上述違規仍未完成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7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屏南路二七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屏南路二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