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2-080007
- 處分日期
- 2023/08/24
- 違規日期
- 2023/06/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3,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現場查核廢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於氰系第二氧化槽(處理單元編號:T01-05)現場進行兩次氧化還原電位量測分別為290mV及290mV,未符合許可證登載之氧化還原電位操作參數550mV~850mV,且超過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操作參數得有正負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但氫離子濃度指數以登記數值上限加一、下限減一為容許範圍。」事項。2、於氰系貯槽採集原廢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原廢水編號:WM02)水樣檢驗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為2.3(許可登記範圍為5~9),鎳濃度為346mg/L(許可登記最大值為150gm/L),超出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範圍及最大值。3、於脫脂貯槽採集原廢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原廢水編號:WM03)水樣檢驗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為12.4(許可登記範圍為8~11),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95mg/L(許可登記最大值為150mg/L),超出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範圍及最大值。4、於酸鹼貯槽採集原廢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原廢水編號:WM04)水樣檢驗結果鎳濃度為189mg/L(許可登記最大值為50mg/L),超出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最大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貴公司應於改善期限112年10月20日屆滿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前述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鶴鳴村仁義巷六之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鶴鳴村仁義巷6之1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