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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50012
 
            
            
            
                
- 處分日期
 
                - 2024/05/13
 
            
            
                
- 違規日期
 
                - 2024/04/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貴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鍋爐發電程序(含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H1570-15號、燃證字H298-03號),許可證有效期限自112年9月8日起至116年6月22日止。二、查貴廠前述製程屬環境部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本府環保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至現場稽查,查貴廠排放管道P002,112年第三季二氧化硫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80.31%,未達法規規範95%,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二八一號、二八一之一號、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二八一號、二八一之一號、三○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