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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30005
- 處分日期
- 2023/03/10
- 違規日期
- 2023/01/0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屬玻璃業,應設置廢(污)水處理甲級專責人員,經本局核備貴事業顏○○代理專責人員至111年12月30日止,惟貴事業始至112年1月5日申請專責人員設置,未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鹽田里工業三路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鹽田里工業三路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