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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旺畜牧場

文號
30-107-050012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8/05/14
違規日期
2018/04/1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台端經營高旺畜牧場從事養牛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04月14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畜牧場廢水處理設施單元操作流程與所申請排放許可證內容不符(逕增設沉澱池一座及沉澱池部分單元未操作),有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三八○地號,萬興段三八一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380、38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