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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40010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違規日期
- 2018/03/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稽查人員107年3月20日稽查貴公司仁武廠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77)法規符合度,發現自107年2月8日22時30分起至同年月28日23時30分止,活性碳噴注設備運轉紀錄表(同貴公司107年3月9日107台塑高工安字第184B0015E6EC號函附件)有多筆紀錄(如107年2月8日22時30分、同年月15日18時30分等)活性碳噴注量未達0.760kg∕hr,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所訂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5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水管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水管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