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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110025
- 處分日期
- 2017/11/24
- 違規日期
- 2017/11/01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案係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9日派員至該市白河區長安段39地號稽查,發現該地整地並鋪置場內道路係以貴公司販售之瀝青刨除料作為填方材料;經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代碼:G-0501)再生利用登記檢核文件,但售予上述地號地主之瀝青刨除料未經再生資源前置作業機械設備,及熱拌瀝青再生機組等相關設備產製為成品(瀝青混凝土),即逕行出售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不符合本局核發之再生利用登記檢核文件內容。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及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縣水上鄉義興村中義路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水上鄉義興村中義路一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02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