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42787403
共 10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0 筆)
- 裁罰機關
- 嘉義縣
- 處分日期
- 2023/11/14
- 罰鍰金額
- NT$1,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P201(高度31.4公尺),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8日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環署環檢字第018號)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稽查檢測作業,檢驗測定結果異味污染物309000,未符合排放標準(2000)。
- 裁罰機關
- 嘉義縣
- 處分日期
- 2021/11/15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9月17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代檢測機構執行稽查檢測,檢測結果管道P201異味污染物濃度值為3090,未符合排放標準(2000)。
- 裁罰機關
- 嘉義縣
- 處分日期
- 2021/09/0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堆置區採防塵網覆蓋,惟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80%以上,記缺失4點;車行路徑採鋪設粒料,惟鋪設厚度不足,記缺失4點;車輛清洗採加壓清洗設備,惟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路面,有運送車輛帶出逸散污染物質,本日查核共計12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嘉義縣
- 處分日期
- 2021/08/04
- 罰鍰金額
- NT$27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Q0306-11,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現場操作中,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製程流程為原料[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E213→輸送帶→C205→輸送帶→E210→輸送帶→C206...→E207,於接駁點C205及C206雖設有灑水設備,惟稽查時於E210見有明顯粒狀物散布於空氣中。
- 裁罰機關
- 嘉義縣
- 處分日期
- 2020/01/30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 違規情節
- 從事瀝青拌合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派員稽查,發現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缺失合計達18點及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107年12月至108年10月之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應紀錄項目,未依規定紀錄)。
- 裁罰機關
- 嘉義縣
- 處分日期
- 2019/07/3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作業,製程中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編號P201,經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排放濃度值為3,090,未符合排放標準〈2,000〉。
- 裁罰機關
- 嘉義縣
- 處分日期
- 2019/01/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1月15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更換濾袋產生之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及洗車廢水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未依規定申報產出情形。
- 裁罰機關
- 嘉義縣
- 處分日期
- 2019/01/0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從事瀝青拌合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稽查,現場發現廠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覆蓋防塵網,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80;廠內車輛通行路徑採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司門口及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採密閉式作業,惟操作作業未妥善密閉且設備破損,缺失點數合計16點。
- 裁罰機關
- 嘉義縣
- 處分日期
- 2019/01/0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從事瀝青拌合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稽查,現場發現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M01、M02、M03),未依許可證內容之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紀錄規定記錄,現場無法提供相關資料供查核。
- 裁罰機關
- 嘉義縣
- 處分日期
- 2017/11/24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係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9日派員至該市白河區長安段39地號稽查,發現該地整地並鋪置場內道路係以貴公司販售之瀝青刨除料作為填方材料;經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代碼:G-0501)再生利用登記檢核文件,但售予上述地號地主之瀝青刨除料未經再生資源前置作業機械設備,及熱拌瀝青再生機組等相關設備產製為成品(瀝青混凝土),即逕行出售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不符合本局核發之再生利用登記檢核文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