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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100006
- 處分日期
- 2021/10/08
- 違規日期
- 2021/07/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玻璃業,領有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已於109年4月25日逾期,經本局人員於110年7月29日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製程(精雕機裁切玻璃)所產生之廢(污)水流至下方貯槽再以管線收集至地下貯槽暫存(pH檢驗值:9.25),惟貴公司未領有貯留許可文件逕行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並令貴公司於文到翌日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永就里三民街六八之五四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永就里三民街六八之五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