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鴻鏡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9785715
共 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2 筆)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2/11/07
- 罰鍰金額
- NT$2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玻璃業,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經本局於110年10月14日以環稽字第1100113525號函附110年10月8日環水水裁字第110100198號裁處書,於110年10月19日送達令文到翌日全部停工。經本局於110年11月24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前往稽查,現場發現貴公司裁切/精雕製程作業中,並將其產生之廢水貯存於地下水槽中,貴公司未依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之命令,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並同時涉犯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本局以110年12年27日環水字第1100144315號函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判決(111年度偵字第4954號)略:「....四、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個月內,被告林**(下同)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被告福鴻公司向公庫給付新臺幣2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1/10/08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玻璃業,領有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已於109年4月25日逾期,經本局人員於110年7月29日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製程(精雕機裁切玻璃)所產生之廢(污)水流至下方貯槽再以管線收集至地下貯槽暫存(pH檢驗值:9.25),惟貴公司未領有貯留許可文件逕行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