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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鴻畜牧場

文號
20-111-050025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2/05/12
違規日期
2022/01/3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查呂育承(賜鴻畜牧場負責人)從事豬隻飼育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月30日對其所屬之賜鴻畜牧場(管制編號:T51A0238)進行周界異味官能檢測結果為40,超過排放標準3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3月1日屏府環空字第11130777700號函請提供陳述意見,其陳述所稱:「賜鴻畜牧場原為石城牧場申請畜牧場登記給證時間為89年5月,故排放標準應屬96年9月13日前設立之污染源」,經檢視其所提供資料,賜鴻畜牧場前身確為石城牧場且其畜牧場登記證書標示時間為89年5月,惟依本府農業處111年2月23日屏府農畜字第11105985800號函所示,賜鴻畜牧場設立日期為97年9月5日,飼養規模為1950頭(種公豬5頭,種母豬200頭,肉豬1745頭),而石城牧場之飼養規模為962頭(公豬20頭,母豬270頭,肉豬672頭),飼養規模有增加之情況,依據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備註四:「周界排放標準30適用對象為位於工業區或農業區內之新污染源。但位於農業區內既設畜牧場所更新且飼養規模未變更者,適用既存污染源之排放標準。」,其畜牧場已更新且飼養規模亦已變更,應適用新設污染源排放標準30,其陳述無法否定違法之事實,爰依法裁罰。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鹽埔鄉彭新段五○五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鹽埔鄉彭新段505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