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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80015
- 處分日期
- 2024/08/19
- 違規日期
- 2024/07/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力行廠(管制編號:D9700652)領有本局核發之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568-01號),屬應每半年1次定期檢測VOCs削減率之固定污染源,查本次申報之定期檢測內容,有多項原物料小時投入量已逾操作許可證登載小時最大設計量,為釐清貴公司力行廠M02製程原物料使用情形,本局於113年7月4日派員執行稽查,查112年及113年1-5月原物料使用量報表,M02製程中合成樹脂塗料112年全年用量為4529.5公斤;113年1-5月總用量更達16520.1公斤,皆已逾操作許可證核准之最大年用量1981.92公斤/年及其10%容許值,貴公司力行廠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上開缺失有稽查單(編號:D001014)及相關資料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4年05月0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二三五號一一樓之六及之七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力行街六號B棟及實踐街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