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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60009
- 處分日期
- 2018/07/02
- 違規日期
- 2018/05/0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20日、26日及30日至貴公司所屬造橋廠督察時,貴廠屬環保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經查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另查製程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灰渣,經採樣結果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惟其貯存地點、容器未保持清潔完整,造成滲出污染地面,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再利用製程使用設備及產品為塑膠製品,未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39條第1項等規定;本局於106年9月13日以環廢字第1060036096號函裁處限期貴公司於106年10月5日前完成改善;經本局於107年5月7日現場複查,貴廠製程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灰渣,其貯存地點、容器仍未保持清潔完整,造成滲出污染地面,且仍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同區民生西路二八○號二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造橋鄉朝陽村大湖內17-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