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廠商資料
  3. 阡貿股份有限公司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阡貿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16161781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9/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19/04/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違規情節
該公司所屬造橋廠廠內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設施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18/11/19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屬造橋廠從事矽氧化合物邊料或下腳料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屬環保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8批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管制範疇,經環保署106年6月20日查獲貴廠未依規定取得許可證及逕行操作,苗栗縣政府於同年9月20日府環空字第1060039270號函裁處10萬元罰鍰並命停工在案,惟貴廠未遵行停工處分亦未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自同年10月3日起復工營運,嗣於同年10月26日經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當場查獲,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18/07/02
罰鍰金額
NT$3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20日、26日及30日至貴公司所屬造橋廠督察時,貴廠屬環保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經查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另查製程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灰渣,經採樣結果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惟其貯存地點、容器未保持清潔完整,造成滲出污染地面,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再利用製程使用設備及產品為塑膠製品,未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39條第1項等規定;本局於106年9月13日以環廢字第1060036096號函裁處限期貴公司於106年10月5日前完成改善;經本局於107年5月7日現場複查,貴廠製程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灰渣,其貯存地點、容器仍未保持清潔完整,造成滲出污染地面,且仍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18/02/07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屬造橋廠收受矽氧化合物之邊料或下腳料等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20日執行督察時,發現物料及事業廢棄物貯存區有滲出廢酸液(pH值為2.4),致污染水體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17/09/2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20日派員督察結果,貴公司造橋廠收受矽氧化合物之邊料或下腳料等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作業,原料(矽氧化合物邊料)經破碎、裂解(170℃)、冷凝脫低分子及裝桶後即為成品,屬環保署公告第8批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事業,督察時相關製程生產作業中,惟貴公司造橋廠尚未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17/09/13
罰鍰金額
NT$4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造橋廠收受矽氧化合物之邊料或下腳料等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20日、26日及30日至貴廠督察時,貴廠其製程為矽氧化合物邊料→破碎→裂解(170℃)→冷凝脫低分子→裝桶,屬環保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經查貴事業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另查其製程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灰渣,經採樣結果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惟其貯存地點、容器未保持清潔完整,造成滲出污染地面,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其再利用製程使用設備及產品為塑膠製品,未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1/10/1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