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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60002
- 處分日期
- 2018/06/27
- 違規日期
- 2018/04/2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台端所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2桃廢清字第0860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經查台端所有之清除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呂○○於106年2月25日退保後又於106年4月11日再次加保,屬離職後另聘之事實,故應於法定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惟查台端未於106年4月27日前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九號三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西門里12鄰莒光街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