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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清潔社

統一編號:67733003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5/01/07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130-RT、自用大貨車)於113年10月7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6/0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所屬事業一定清潔社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7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59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臺端所屬事業一定清潔社112年3月1日未具文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臺端戶籍地址已於110年12月6日變更並換發身分證,惟臺端未於法定期限內向桃園市政府申請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7/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違規情節
臺端所屬事業一定清潔社(管制編號:H4247992)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7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59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查臺端於110年12月17日以未具文號函申請註銷於一定清潔社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設置並指定代理人,經桃園市政府於110年12月23日以府環事第1100336647號函同意備查,惟臺端未於法定期限內另聘技術員並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3/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臺端(即一定清潔社)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7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59號,清除代碼含:D-0104),經查臺端110年10月30日水肥清除業者清除紀錄表,以車號130-RT車輛至本市龜山區復興三路149號清除D-0104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惟查其車號130-RT之即時追蹤系統(GPS)軌跡無停留該址之紀錄,另臺端於111年1月25日派員至本局說明該日為非清除許可證登載之車輛至該址執行清運作業,係未依核發之清除許可證內容清除廢棄物。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6/2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違規情節
台端所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2桃廢清字第0860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經查台端所有之清除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呂○○於106年2月25日退保後又於106年4月11日再次加保,屬離職後另聘之事實,故應於法定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惟查台端未於106年4月27日前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1/08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臺端車輛(車號:130-RT)排放黑煙污染度為52%,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10/13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臺端車輛(車號:LP-8758)排放黑煙污染度為45%,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5/08/2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