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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6-030002
- 處分日期
- 2017/03/13
- 違規日期
- 2017/01/2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從事「高雄市鼓山區台泥廠區明渠及滯洪池工程」(1)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等級之規定或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2)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3)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本局於106年1月24日稽查發現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規定實施,缺失記點12點,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一三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上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