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2-110-070011
- 處分日期
- 2021/07/06
- 違規日期
- 2021/05/27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42,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09年12月8日2時00分派員前往位於本市學甲區新達里瓦寮2-16號永䥶公司執行工廠噪音陳情案件稽查,經查噪音源為該廠機械拌合原物料所產生之噪音,現場量測結果未符合該區工廠第二類管制區夜間管制標準,是本局現場以限期改善通知書通知限期於110年2月1日完成改善;爰於110年2月3日00時12分本局派員至原稽查地點複查該廠機械拌合原物料產生噪音改善情形,現場量測結果仍未符合該區工廠第二類管制區夜間管制標準,本局於110年4月19日以環稽字第1100039569號函裁處書限期於110年4月30日前完成改善;案經本局於110年5月27日22時10分許另派員前往稽查,經查噪音源仍為該廠機械運轉所產生之噪音,現場量測結果均能音量為61.8分貝,背景音量為44.1分貝,因測量場所背景音量與欲測量音源之音量相差10分貝以上,故免予修正,是本案現場量測噪音結果為61.8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規定工廠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顯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暨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規定,有噪音管制稽查紀錄工作單及照片可稽,本局已於110年5月28日以限期改善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0152)通知該廠限期於110年6月6日完成改善,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本案已於110年5月28日交付改善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0152)通知限期於110年6月6日前改善完成。
限改條件:現場測量噪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限改日期:110年06月0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暨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1項次2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2-110-070017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坑尾里濱海路廣興段二五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瓦寮2-1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