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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40017
- 處分日期
- 2022/04/12
- 違規日期
- 2022/02/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於貴廠執行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處理效率查核檢測,檢測項目為揮發性有機物(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稽查時前端污染源反應區運作中;經採樣後檢測結果:A005吸脫附設備前之檢測濃度為6,510ppm,A005吸脫附設備後(排放管道:P003)之檢測濃度為1,580ppm,即該吸脫附設備之處理效率為76.3%,未符合操作許可證內容(A005吸脫附設備之處理效率為90.0%)進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建安里平東路一段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建安里平東路一段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