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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110004
- 處分日期
- 2021/11/12
- 違規日期
- 2021/08/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17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中興里永義九街25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076-00號),經本局於110年8月11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928 mg/L(限值:30 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444mg/L(限值:100 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於110年10月7日總函水字第11010001號函提送完成改善且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報請查驗,經本局於110年10月19日前往複查,查核當日貴公司現場無排放廢水,另依貴公司提送之改善完成措施報告書之改善措施執行情形為更換活性碳吸附裝置內活性碳,查貴公司確於110年9月10日、11日及10月12日皆有更換活性碳之記錄,爰此貴公司已進行改善,本局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17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中興里永義九街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中興里永義九街二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