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07-080019
- 處分日期
- 2018/08/30
- 違規日期
- 2018/06/2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07年6月25日派員督察,發現旨述公司枋寮廠所收受燃煤底灰(R-1107)、廢鑄砂(R-1201)、廢玻璃(R-0401)、廢陶瓷(R-0403)等廢棄物,未依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位置貯存,隨意堆置;另廢棄物再利用製程設施拌合機已故障多時,丟棄於廠區角落,被所收受廢棄物覆蓋,洗砂設備輸送帶亦有6個月以上未使用,雜草叢生,且針對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製程用水量、用電量等未作成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二、該廠已取得貴府核發之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屏縣環水許字第01401-01號),惟查該廠廢水係採回收供製程使用,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另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放流水計測設施累計水量讀數及按次記錄污泥之產生、貯存等情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村中山路三六二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村中山路三六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