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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安畜牧場

文號
30-106-070030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7/07/19
違規日期
2017/05/2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本署於106年5月23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場未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度數及放流口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操作參數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未依規定標示其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單元、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又其放流口未設置告示牌並標示座標,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1項第4款、第66條第2項規定。二、另發現該場收受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酒廠產生之酒糟、酒粕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廠產生之吐司麵包裁邊料飼養豬隻,未依規定記錄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種類、數量等,以供查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新林段一二七○地號,新林段一二八三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新林段一二七○、一二八三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