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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10055
- 處分日期
- 2019/11/18
- 違規日期
- 2019/09/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光興路183號從事健身器材塗裝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9月3日執行督察結果,製程廢水來源為皮膜處理、脫脂清洗程序,廢水經7槽簡易沈澱池沈澱處理,其廢水處理設備操作中,未達滿水位未排放廢水,貴公司未申請取得廢水貯留許可文件,而逕行將其作業廢水貯留於上揭廢水處理設施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經命停工後,須申請取得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後始得營運、產生及貯留廢(污)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經命停工後,須申請取得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後始得貯留廢(污)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立仁里好來五街一二五巷一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光興路18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