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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120002
- 處分日期
- 2022/12/05
- 違規日期
- 2021/10/2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二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28日會同社團法人台灣水環境再生協會執行督察,現場查核貴公司二廠廢水處理設備pH調整池之pH為5.68與許可範圍9~12不符且其廢水流向未經過活性碳吸附裝置設備處理, 未依許可登記事項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111年11月7日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366)。限改日期:111年12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深坑里南雄路一段一二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忠義路126巷2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