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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40013
- 處分日期
- 2021/04/16
- 違規日期
- 2020/12/0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2月1日至貴公司(龍井廠)執行督察作業,查貴公司(龍井廠)領有混凝土拌合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096-02號),督察時發現其拌合程序主要原物料有使用滾筒轉爐石,另其污染源編號E007應為爐石貯料倉、E008應為飛灰貯料倉,惟現場查核結果,E007實際使用為水泥二型貯料倉、E008實際使用為爐石貯料倉,其未依核發之許可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一、限期於110年5月20日前完成改善及提送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
二、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蚵寮路二五五巷五四弄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蚵寮路二五五巷五四弄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