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臺南市
  3. 永鵬瀝青有限公司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永鵬瀝青有限公司

文號
20-107-070007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8/07/13
違規日期
2018/05/18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8日派員稽查,貴公司(管制編號:R8903529)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2),現場查核缺失如下:1.廠內堆置場採防塵網,覆蓋未達80%,扣4點;2.車行路徑車輪痕跡明顯路徑髒污,扣4點;3.公私場所出入口未設置加壓洗車設施,扣4點;4.出入口路徑髒污致路面色差,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9條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永康區永康街一四三號一樓
違規地址
臺南市新化區那拔里牧場一之九號
統一編號
97051216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