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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90015
- 處分日期
- 2017/09/14
- 違規日期
- 2017/02/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6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作業廢水進入沉澱池後,部分回收再利用,部分經由放流口排放,餘未處理之廢水以未經許可之管道繞流排放至廠外道路側溝,於繞流排放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194mg/L、化學需氧量為526mg/L,均超過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6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從一重依同法第46條之1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六○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60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