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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08-100001
- 處分日期
- 2019/10/21
- 違規日期
- 2019/10/0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經查貴事業機構地址於108年7月18日辦理商業登記變更,卻遲至108年9月3日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辦理業者基本資料變更,又遲至108年10月2日始送函文至本局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變更,未依規定於變更後15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構辦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溪區南興里○一九鄰南興路二段五二巷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溪區南興里南興路二段52巷1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