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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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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20002
- 處分日期
- 2017/02/23
- 違規日期
- 2017/02/0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進行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之操作(燃料為廢木材),依據「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93年1月1日起,準用第5條及第10條之規定」,即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其戴奧辛排放應符合前揭標準第5條規定,並依同標準第10條規定進行定期檢測;貴公司使用木材鍋爐處理量為1.8公噸/小時,依前揭標準規定應每2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狀況,於檢測後60日內,向本市環保局申報,經查貴公司截至今日尚未進行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已超過每2年應定期檢測戴奧辛及向本市環保局申報之規定。前揭所述之情形,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本府裁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請貴公司於文到90日內完成檢測及申報作業,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施行細則第13條相關規定,裁處環境教育講習2小時,請配合辦理,並請依期限繳納,俾利結案。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及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基隆市安樂區武訓街二號
- 違規地址
- 基隆市安樂區武訓街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