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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美洗衣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867143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裁罰機關
基隆市
處分日期
2019/11/28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接獲民眾於108年10月1日10時30分通報貴公司排放大量黑煙造成空氣污染情形,本市環保局稽查人員於11時05分抵達現場稽查,於廠區外確實發現貴公司重油鍋爐排放管道有連續排放黑煙並有明顯粒狀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經本市環保局稽查人員現場進行目測判煙作業,判煙結果不透光率為59%,且持續時間超過3分鐘以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超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0%),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處分。
裁罰機關
基隆市
處分日期
2018/04/11
罰鍰金額
NT$10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市環境保護局前於106年11月21日接獲陳情,大武崙溪河面上有許多油漬,稽查人員於13時25分沿大武崙溪進行污染源巡查,發現貴公司內設管線,排出棄置重油於大武崙溪(乙類水體),造成污染,管線並經切割後證實為油污污染源頭,前揭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裁罰機關
基隆市
處分日期
2017/02/23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
違規情節
貴公司進行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之操作(燃料為廢木材),依據「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93年1月1日起,準用第5條及第10條之規定」,即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其戴奧辛排放應符合前揭標準第5條規定,並依同標準第10條規定進行定期檢測;貴公司使用木材鍋爐處理量為1.8公噸/小時,依前揭標準規定應每2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狀況,於檢測後60日內,向本市環保局申報,經查貴公司截至今日尚未進行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已超過每2年應定期檢測戴奧辛及向本市環保局申報之規定。前揭所述之情形,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本府裁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請貴公司於文到90日內完成檢測及申報作業,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施行細則第13條相關規定,裁處環境教育講習2小時,請配合辦理,並請依期限繳納,俾利結案。
裁罰機關
基隆市
處分日期
2017/02/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違規情節
未取得廢木材再利用檢核之相關許可文件,即燃燒木材作為鍋爐燃料加熱使用。
裁罰機關
基隆市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違規情節
未取得廢木材再利用檢核之相關許可文件,即燃燒木材作為鍋爐燃料加熱使用。
裁罰機關
基隆市
處分日期
2015/04/0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裁罰機關
基隆市
處分日期
2013/03/28
罰鍰金額
NT$1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裁罰機關
基隆市
處分日期
2011/06/23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