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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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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120017
- 處分日期
- 2021/12/23
- 違規日期
- 2021/03/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自黏膠膜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膠帶業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經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110年3月3日執行聯合查緝(併110年4月20日及5月10日督察結果),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3月3日執行聯合查緝時,塗佈機E108、烘乾機E109〜111作業中,經當日併同4月20日及5月10日督察結果,違規情形如下: (一)查M01廢氣僅有核定經圍封密閉收集至A101後由P101排放,惟現場左2左3未依許可集氣流向且未經防制設備處理後排放之繞流排放管道排放揮發性有機物(FID檢測左2濃度介於10.2~1,098ppm)。 (二)查該製程操作許可證,主要原物料僅核定丙烯 酸共聚合樹脂(壓克力樹脂),未有其他溶劑如甲苯等,惟查當天實際所用之混合膠,確用含有甲苯之樹脂以甲苯溶劑調配,現場亦有甲苯1桶,訂購單發現亦有訂購甲苯等溶劑,另4月20日提供自行研發不防水吸墨層及防水吸墨層物質安全資料表,亦使用聚乙烯醇等未登載操作許可證中。 (三)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蓄熱再生式氧化爐(A101)廢氣處理量為848Nm3/min,未符操作許可證規定(90~700Nm3/min),且超過百分之十容許差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1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萊芊寮一之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萊芊寮一之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