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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頂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9705348

共 7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7 筆)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1/12/23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自黏膠膜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膠帶業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經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110年3月3日執行聯合查緝(併110年4月20日及5月10日督察結果),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3月3日執行聯合查緝時,塗佈機E108、烘乾機E109〜111作業中,經當日併同4月20日及5月10日督察結果,違規情形如下: (一)查M01廢氣僅有核定經圍封密閉收集至A101後由P101排放,惟現場左2左3未依許可集氣流向且未經防制設備處理後排放之繞流排放管道排放揮發性有機物(FID檢測左2濃度介於10.2~1,098ppm)。 (二)查該製程操作許可證,主要原物料僅核定丙烯 酸共聚合樹脂(壓克力樹脂),未有其他溶劑如甲苯等,惟查當天實際所用之混合膠,確用含有甲苯之樹脂以甲苯溶劑調配,現場亦有甲苯1桶,訂購單發現亦有訂購甲苯等溶劑,另4月20日提供自行研發不防水吸墨層及防水吸墨層物質安全資料表,亦使用聚乙烯醇等未登載操作許可證中。 (三)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蓄熱再生式氧化爐(A101)廢氣處理量為848Nm3/min,未符操作許可證規定(90~700Nm3/min),且超過百分之十容許差值。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8/09/14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膠帶業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在本市佳里區從事自黏膠膜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4月3日執行民眾陳情案件督察時,現場查核貴公司M01製程之塗佈機(E101)與烘乾作業區(E102)操作時,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蓄熱再生式氧化爐(A101)應運作而未運作,製程作業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運作以有效收集。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8/09/1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本市佳里區從事自黏膠膜生產作業,領有膠帶業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4月3日執行民眾陳情案件督察時,查107年1月至3月期間每日所紀錄蓄熱再生式氧化爐(A101)之廢氣處理量低於操作許可限值,且主要塗佈原料使用之聚乙烯醇用量及操作條件,未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中,顯未依許可規定操作。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8/06/2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膠帶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查大隊於107年4月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未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8/06/2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膠帶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查大隊於107年4月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委託清除D-1801及D0299,未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8/06/2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膠帶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查大隊於107年4月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清除前未先與受託清除、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2/02/2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