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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3-090033
- 處分日期
- 2014/09/22
- 違規日期
- 2014/07/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1.貴廠已於103年9月19日檢具正常操作廢水處理設施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查驗,經本局103年9月25日現場檢測,鉻系還原槽之ORP值及pH調整槽之pH值均符合許可核准值,核認改善完成。
2.請 貴廠於103年10月5日前依該管理辦法第59條及60條規定完成功能測試並提報功能測試報告,且功能測試時應檢驗之水質項目除依該管理辦法附表一規定之電鍍業申報項目外,應增加「導電度」之檢驗。限改日期:103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四一○巷三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四一○巷三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