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07-070003
- 處分日期
- 2018/07/16
- 違規日期
- 2018/05/1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該廠從事豆皮等豆製品作業,現場該廠作業中,已出示檢查證及說明來意。2.本日督察時,該廠排放口排放廢水,現場進行採水樣,水樣瓶數:4Lx1、2Lx1、500mLx1及250mLx1,送驗項目:SS、COD及BOD,其中檢測COD水樣添加硫酸PH:1.3固定,水樣現場檢測PH:7.0、水溫:35.9℃及導電度1912µs/cm,水樣現場依規定固定冷藏保存送驗,檢驗結果作為督察參考,現場量測水量11.25噸。3.該廠於附近水體棄置垃圾、廢豆皮渣及廢高濃度乳白色豆液漿等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1項第2規定,現場拍照存證,依法告發,將函請縣政府依法處分。4.另查該事業再利用廢木材當燃料,未依規定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於廢棄物之處置等情形,作成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另查蒸氣鍋爐燃燒廢木材,產生之廢爐渣,貯存於廠區後方空地,四周無有效防制防止雨水地面水地下水滲漏之措施,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其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0條規定,依法告發,以上違規情事,經會同該事業人員親閱確認屬實無誤。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二崙鄉定安村田寮路三之八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二崙鄉定安村田寮3之7及3之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