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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70017
- 處分日期
- 2018/07/24
- 違規日期
- 2018/06/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桃園廠)從事塑膠原料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操證字第H6010-00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其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本府於107年6月22日派員稽查,查貴公司(桃園廠)製程洗槽廢水暫存池未密閉,致廢水與大氣接觸,並以FID量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約為5300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限期貴公司於107年8月10日前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7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二一鄰海湖東路三七五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二一鄰海湖東路三七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