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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縣輝牧場

文號
30-112-010002
裁罰機關
花蓮縣
處分日期
2023/01/09
違規日期
2022/09/2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8,540
處分種類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本案經查貴牧場於111年6月14日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經本府於111年7月26日府環水字第1110146717號函裁處新台幣1萬6,200元並限期於111年8月8日改善完成,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9月27日下午14時20分至貴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現場操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採集水樣5大瓶1小瓶,現場檢測水溫為27.5℃、pH平均檢測值為7.82(第一次檢測為7.81、第二次檢測值為7.83),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期檢測結果為: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97.2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298mg/L(放流水標準為6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31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其中生化需氧量仍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854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2-020004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東海十街一五六巷四一號
違規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東海十街一五六巷四一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