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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20006
- 處分日期
- 2023/02/01
- 違規日期
- 2022/12/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安南水資源回收中心,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至少設置二名代理人。惟貴公司安南水資源回收中心廢(污)水處理代理人蔡○○於111年8月19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重新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另本局於111年12月13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限改日期:111年12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慶里郡安路七段一八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海南里郡安路七段18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