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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20013
- 處分日期
- 2020/02/06
- 違規日期
- 2019/10/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20,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廠於本市東區振興路410巷31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00158-04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簡稱中督隊)於108年10月29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化學需氧量測值:408 mg/L(限值: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該廠已於108年12月6日以珨澺環字第1081206號函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至本局報請查驗,於108年12月24日函送完成改善並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含化學需氧量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經本局現場複查結果,貴廠已確實依據改善措施操作承諾進行放流水質監測,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05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四一○巷三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四一○巷三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