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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80021
- 處分日期
- 2019/08/15
- 違規日期
- 2019/03/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3月28日派員至烏日資源回收廠執行稽查作業時,查閱排放管道(P002)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氯化氫(HCl)於排氣含氧量11%為參考基準狀態下之監測數值,發現共計10筆之l小時平均值超過「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規範之排放標準40ppm(11%含氧基準)及「臺中市烏日垃圾資源回收廠(第三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定稿本)」所登載之承諾限值30ppm(11%含氧基準),羅列如下:(一)108年3月3日(20:00~20:59):104ppm。(二)108年3月3日(21:00~21:59):164ppm。(三)108年3月3日(22:00~22:59):158ppm。(四)108年3月3日(23:00~23:59):168ppm。(五)108年3月4日(00:00~00:59):192ppm。(六)108年3月4日(01:00~01:59):190ppm。(七)108年3月4日(02:00~02:59):199ppm。(八)108年3月4日(03:00~03:59):195ppm。(九)108年3月4日(04:00~04:59):88ppm。(十)108年3月4日(08:00~08:59):52ppm。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罰鍰新臺幣300,000元,因烏日資源回收廠後續監測數據結果皆已符合標準,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暨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8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並從一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東園里一一鄰慶光路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東園里一一鄰慶光路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