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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火土畜牧場

文號
30-107-070012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8/07/24
違規日期
2018/03/2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本署於107年3月27日派員督察,發現旨述牧場位於高屏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飼養牛隻108頭,屬本署公告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申請廢水排放許可文件之事業。迄督察時,其尚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二、再查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飼養肉牛302頭,現場在養乳牛96頭,明顯與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又其廢水處理設備產出農業污泥(R-0908)每月產出約1噸多,惟經勾稽查核其網路申報自106年3月至107年2月,未依規定網路申報產出量,且貯存申報量整年皆為「0」,明顯未正確申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三、另督察發現該場產出之禽畜糞(R-0104)露天貯存於場區空地,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四、該場位於高屏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責成業者妥善收集、處理廢水,切勿未經許可排放,以杜污染發生。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高樹鄉田子段五一一地號,田子段五一二之四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高樹鄉田子段215.216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