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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安畜牧場

文號
30-109-050008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0/05/05
違規日期
2020/03/1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保局於上開日期上午07時20分派員前往良安畜牧場(即屏東縣萬丹鄉新林段1312、1313及1314地號)稽查,發現該場正排放廢水,經現場採樣,現場量測pH值及水溫,於量測前進行pH校正,斜率為-56.07 mV/pH,零點電位-14.7 mV,測得pH值7.52/7.52/7.52,水溫為23.8℃/23.8℃/23.8℃,水樣加酸封瓶送驗;樣品經檢驗後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283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1540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858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9-090005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萬生村萬壽路一段一七八巷二六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新林段1312、1313、1314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