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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60004
- 處分日期
- 2023/06/17
- 違規日期
- 2022/12/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場從事砂石洗選作業,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一所列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適用對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2月26日執行督察時,發現貴場現場露天裸露堆置有2堆各約500立方公尺及1,000立方公尺之級配料,惟查所堆置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未依規定設置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堆置區四周未以防塵網或阻牆圍封、未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設置自動灑水設施或噴灑化學藥劑等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及所管理裸露區域及道路未設置或採行植生綠化、覆蓋稻草蓆或碎木、舖設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舖設級配或粒料,並保持濕潤、噴灑化學穩定劑、灑水並保持濕潤等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查核紀錄表缺失點數總計30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8條、第9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後龍鎮苦苓腳段一七九、一七九之二地號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後龍鎮苦苓腳段一七九、一七九之二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